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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小金 07-21

渝科局发〔2020〕70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财政、金融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种子基金已支持项目仍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引导基金合作方出台的种子基金运营管理规则完成后续支持和服务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种子基金运营管理一律按照《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精神,加快完善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特设立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引导基金回收的本金和投资收益自动存入引导基金专账。

第三条 引导基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管理,共同决策以下事项:

(一)审定种子基金设立、清算等方案;

(二)审定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引导基金其他需要共同审定的事项。

市科技局同时负责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引导基金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的企业法人;

2.有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经验的团队;

3.搭建有全市统一的种子基金信息管理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事项:

1.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履行种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2.指导引导基金合作方拟订种子基金组建等方案;

3.拟订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4.指导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报送种子引导基金运行报告;

5.受理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开户银行等变更手续的备案;

6.开展引导基金涉及的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7.其他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工作。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开展引导基金相关工作的经费按照引导基金的一定比例列支。详细比例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引导基金规模、种子基金投资情况和运营管理工作量等因素确定,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建种子基金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引导基金与引导基金合作方均以货币出资;

(二)每支种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三)引导基金在每支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出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合作方发起组建种子基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

(二)拥有承担种子基金运营管理的国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条 种子基金组建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引导基金合作方制定种子基金组建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种子基金的出资人、总规模、出资比例、运营管理机构、专账开户银行、投决会成员名单等。

(二)方案报批。每年7月底前,引导基金合作方将种子基金组建方案提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三)签订协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同意设立种子基金后,引导基金合作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种子基金运营管理相关事项。

(四)拨付资金。引导基金合作方将组建种子基金的资金拨付至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开设的种子基金专账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的出资比例拨付引导基金至种子基金专账。

第八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坚持只参股不控股、不追加投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支持对象为同时满意下列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

(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成立时间未超过5个(含)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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