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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1:大同煤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金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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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股权激励,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股权激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五楼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武望国先生主持。 3.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9,306,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64,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53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6,17 0,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165%。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列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各项议案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有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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