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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16:21:32nbsp; 原标题:一

小金 03-20

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 和高管, 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 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是否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是否明确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未成就时,是否充分说明原因与合理性 不适用 限制性股票合规性要求 45 授权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年 是 46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是 47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是 48 股票授予价格是否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是 49 股票授予价格是否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 是 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股票期权合规性要求 50 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年 不适用 51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52 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不适用 53 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 的50% 不适用 54 行权价格是否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不适用 55 行权价格是否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一 不适用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56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是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 益是否终止行使 是 8 上市公司是否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 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69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该定价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意见 是 30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6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

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 权益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是 27 (4)除预留部分外,方案是否约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心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16:21:32nbsp; 原标题:一心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公司简称:一心堂 股票代码:002727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序 号 事项 是否存在该 事项(是/ 否/不适用) 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是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是否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是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是否不存在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是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6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月是否不存在以下情形:(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2)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 划;(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授予权益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 是 7 如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时,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0年3月19日 中财网 ,是否披露解决措施 是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0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41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否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独立董事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 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是 70 上市公司未按照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 不适用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同时充分披 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是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20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是 21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 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是 22 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是 23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年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4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逐条说明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25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26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 比;若分次实施的,股权激励,公示期是否拟不少于10天 是 19 如激励对象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是否充分说明 其原因与合理性,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 不少于3家 不适用 43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44 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 见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是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67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存在导致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可能性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 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是否披露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 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 益总量的百分比;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是 28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 励计划的, 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进行公示,是否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其他合规要求 71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金融创新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按相关规定完成权 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是 39 (16)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是否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是否可能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是 31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是否明确上市公司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是 32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是 33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 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是 34 (11)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条件、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是 35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是 36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是否有利于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是 42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下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57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是 58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59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的规定 是 60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是 61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62 (6)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是 63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是 64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是 65 (9)是否说明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66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是 37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 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 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 序、完成期限等 是 38 (15)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是否明确规定,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 有效期和行权安排,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是否拟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9 是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10 是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11 是否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是 12 是否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是 13 是否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是 14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是 15 是否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 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是 16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7 激励对象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18 激励对象姓名、职务是否拟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自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或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 日起6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等;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

授予日是否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是 29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是否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 明,是否披 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方案是否约定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 若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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