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权分配_聚宝盆

股权培训 | 更多栏目

聚宝盆 > 行业新闻 > 正文

[HK]米兰站: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更新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限额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小金 05-27

[HK]米兰站: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更新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限额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08:46:01 中财网    
原标题:米兰站: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更新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限额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K]米兰站: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更新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限额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經銷商、銀行經理、
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
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
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MILAN STATION HOLDINGS LIMITED

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50)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更新購股權計劃之
計劃授權限額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二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永樂街93-103號協成行上環中心20樓舉行
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14頁至第19頁,亦隨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閣下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並盡早交回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17M樓,而該表格
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委任代表文
據將視作被撤回論。


股東週年大會之預防措施

鑒於新型冠狀丙毒
(COVID-19)持續爆發,群眾聚集有可能引起丙毒蔓延之重大風險。為了股東、員工及持份者之安全,

本公司鼓勵股東及該等無法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之人士委任股東週年大會主席作為彼等之代表於大會上就相關決議
案進行投票,而毋須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列印之指示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之股東及其他人士須注意,根據政府有關預防和控制
COVID-19之指引,本公司將實施預防措施
以減低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感染及傳播COVID-19之風險,包括:


(a) 強制測量體溫;
(b) 強制健康申報;
(c) 強制佩戴外科口罩;及
(d) 股東週年大會會場將不會供應茶點、不提供餐飲服務、不派發公司禮品或禮券及不允許在會場飲食。

為保障股東週年大會出席者之安全,本公司會保留權利拒絕下述人士進入或要求彼離開股東週年大會會場:


(i) 拒絕遵守上述任何預防措施;
(ii) 體溫高於攝氏37.4度;
(iii) 正接受香港政府強制檢丙或曾與任何接受檢丙人士有緊密接觸;或
(iv) 有任何類似流感症狀。

本公司謹請所有股東理解與合作,藉以減低傳播
COVID-19之風險。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1. 緒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重選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更新計劃授權限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股東週年大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投票表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責任聲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推薦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錄一 –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資料 . . . . . . . . . . . . . . . . . 9
附錄二 – 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於本通函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組織章程細則」
「董事會」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港元」
「香港」
「發行授權」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章程大綱」

指將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二
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永樂街93-103號協成行上環中
心20樓舉行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
會(視情況而定),以考慮及酌情批准載於本通
函第14頁至第19頁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所載之
決議案

指本公司現時生效的組織章程細則
指董事會
指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指本公司董事
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具有本通函第4頁所載之董事會函件第3(a)段所

界定的相同涵義
指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

定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指本公司現時生效的組織章程大綱


「更新計劃授權限額」

「購回授權」

「計劃授權限額」

「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

「股東」
「購股權計劃」

「聯交所」
「收購守則」

「%」

指建議更新計劃授權限額,使本公司可授出新購股
權以認購總額最多相當於股東週年大會當日其
已發行股本之10%之新股份

指具有本通函第4頁所載之董事會函件第3(b)段所
界定的相同涵義
指本公司根據購股權計劃可授出之購股權之最多
數目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之普通股,或倘
本公司之股本其後出現拆細、合併、重新分類或
重組,則指組成本公司普通權益股本之股份

指股份持有人
指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批准及採納

的購股權計劃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之公司收

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指百分比

本通函內的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時間及日期。



MILAN STATION HOLDINGS LIMITED

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50)

執行董事:
胡博先生
李忠琦先生
註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志鴻先生
杜健存先生
蔡錦因先生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總部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九龍
青山道489-491號
香港工業中心
A座六樓13室
敬啟者: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更新購股權計劃之
計劃授權限額及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擬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的若干決議案的資料,包括
(i)

重選退任董事;
(ii)向董事授出發行授權;
(iii)向董事授出購回授權;
(iv)擴大發行授權,
所擴大數額為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總數;
(v)更新購股權計劃之計劃授權
限額之詳情及(vi)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
重選退任董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胡博先生及李忠琦先生,及獨立非
執行董事陳志鴻先生、杜健存先生及蔡錦因先生。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4(1)條及第84(2)條,陳志鴻先生及蔡錦因先生須於股東週
年大會上輪席退任。陳志鴻先生及蔡錦因先生各自符合資格並願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
選連任。


根據上市規則須予披露的退任董事之資料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3.
發行及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根據股東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通過的普通決議案,董事已獲授一般授權以分
別發行及購回股份。該項一般授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授予董事新的一般授權:


(a)
配發、發行或處理最多
40,681,650股額外股份,即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第
6項
所載建議普通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基準為於最
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為203,408,250股股份及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不會
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發行授權」);
(b)
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在聯交所購回最多20,340,825股股份,即股東週年
大會通告第7項所載建議普通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基準為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為
203,408,250股股份及於股
東週年大會前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購回授權」);及
(c)
藉加入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股份之總數擴大發行授權。


就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而言,董事謹此聲明彼等目前並無根據該等授權購回任
何股份或發行任何新股份的即時計劃。


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須向股東發出一份說明函件,以提供所有合理所需之資料,
供股東就授出購回授權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時作出知情決定。該份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
附錄二。


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各自將於下列最早者屆滿:


(a)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b)
法例或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

(c)
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修訂或撤回授權時。

4.
更新計劃授權限額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採納購股權計劃。除購股權計劃外,本公司
現時並無有效之其他購股權計劃。


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舉行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計劃授權限額已獲更新,
而本公司獲准授出最多
20,340,825股股份之購股權,相當於本公司於所述股東週年大
會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之10%。


本公司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以每股0.11港元向本公司若干董事及僱員授
出20,340,800份購股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20,225,500份已授出之購股權已失效,概
無已授出之購股權已獲行使及註銷。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自購股權計劃獲採納日期以來,股权分配,合共
40,647,300份尚未
行使購股權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認購
40,647,3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


19.98%。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合共
203,408,250股股份。假設自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至股東週年大會期間並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則於通過普通決議案時之已
發行股份數目將為203,408,250股股份。因此,預期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更新計劃授
權限額後,並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週年大會期間,本公司概無進一步發行
或購回股份,則於通過授出更新計劃授權限額之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將
為203,408,250股,因此,根據股東週年大會更新之計劃授權限額將為
20,340,825股股份,
相當於於普通決議案獲通過時之已發行股份數目之10%。


為使本公司於根據購股權計劃向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作為彼等對本集團所
作貢獻之鼓勵或獎賞時有更大之靈活性,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提呈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所載之普通決議案,以尋求股東批准更新購股權計劃之計劃授權限額至於決議案獲通
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之10%。


根據購股權計劃之條款及遵照上市規則第17章,根據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之任
何其他購股權計劃授出而有待行使之所有尚未行使購股權獲行使時可予發行之股份,
不得超過不時已發行股份之30%。倘根據本公司之任何計劃授出購股權將導致超過
30%限額,股权激励,則不得授出任何購股權。


假設本公司自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週年大會期間將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
回股份,於通過授出更新計劃授權限額之普通決議案當日之已發行股份數目將為
203,408,250股,因此,股東週年大會項下之經更新計劃授權限額將為
20,340,825股股份
(相當於於通過普通決議案時已發行股份數目之
10%),據此本公司根據經更新之計劃
授權限額可授出之購股權連同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授出而有待行使之所有尚未行
使購股權涉及之合共60,988,125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
29.98%),於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超過30%限額。


董事認為,更新計劃授權限額以准許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進一步購股權,以便
向本集團之僱員及其他選定承授人提供獎勵及肯定彼等之貢獻,乃符合本公司之最佳
利益。



更新計劃授權限額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可採納:


(a)
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以批准更新計劃授權限額;及
(b)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於經更新計劃授權限額項下根據購股權計劃可能
授出之任何購股權獲行使時將予發行之股份上市及買賣。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批准於經更新計劃授權限額項下根據購股權計劃可能授
出之購股權獲行使時可予發行之股份上市及買賣。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於緊隨獲得股東有關建議更新之批准後根據
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購股權之具體計劃或意向。然而,董事會並不排除本公司日後於
有需要時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購股權,以激勵各計劃項下合資格參與者的可能性。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根據上市規則就此作出進一步公告。



5.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4頁至第19頁。隨函附奉股東週年大會所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必須根據其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簽署,並連同經簽署之授
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之核證副本,盡快送達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
指定舉行時間
48小時前送達,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
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而在該情況下,
委任代表文據將視作被撤回論。



6.
投票表決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66條及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所作之所
有投票必須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因此,所有提呈於股東週年大會表決之決議案將以
投票表決方式表決。



董事會函件
– 8 –
7. 責任聲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
本通函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
通函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亦並無遺漏其他事項,
致使本通函所載任何聲明或本通函產生誤導。

8. 推薦建議
董事認為,建議重選退任董事、授出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擴大發行授權及更新
購股權計劃之計劃授權限額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
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有關決議案。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無股東須就將於股東週年大
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此致
列位股東台照
承董事會命
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胡博
謹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 8 –
7. 責任聲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之規定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
本通函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
通函所載資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亦並無遺漏其他事項,
致使本通函所載任何聲明或本通函產生誤導。

8. 推薦建議
董事認為,建議重選退任董事、授出購回授權及發行授權、擴大發行授權及更新
購股權計劃之計劃授權限額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
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有關決議案。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無股東須就將於股東週年大
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此致
列位股東台照
承董事會命
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胡博
謹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建議膺選連任的退任董事的詳情如下:


(1) 陳志鴻先生
陳志鴻先生,
48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持
有University of Minnesota之理學士學位,主修經濟學,並為
Stanford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校友及擁有Stanford Executive Program證書。彼現為長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之執行董事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之股份均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陳先生曾自二零零七年四月至二零一三年七月期間擔任中國金融租賃集團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執行董事兼董事總經理。陳先生曾擔任
Springfield Financial
Advisory Limited之投資經理,負責私募股權、組合基金及固定收益投資組合。彼於
J.P.
Morgan Chase開始其銀行家職業生涯。


陳先生與本公司重續與其董事職務有關之委任書,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計續期一年,惟須重續及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席退任及膺選連任。陳先生作為董事
有權收取董事會參照彼之貢獻、經驗、相關職責、責任、表現及本集團業績及本公司薪
酬委員會之推薦意見釐定之年度董事薪酬200,000港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陳先生並無持有任何股份
或相關股份之任何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i)陳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在香港或海外上市公眾公司擔
任其他董事職務,彼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
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亦無任何關係;及
(ii)概無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3.51(2) (h)至(v)條予以披露,及並無有關其重選之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2) 蔡錦因先生
蔡錦因先生,
37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現任智
華證券有限公司之營銷經理。彼負責管理工作及監控整體業務。於加入智華證券有限
公司前,彼任職於中國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擔任投資項目顧問,負責評估個別投
資項目之預期回報。蔡先生獲得紐約州立大學石溪分校金融與經濟學工商管理學士學
位。


蔡先生與本公司重續與其董事職務有關之委任書,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計
續期一年,惟須重續及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席退任及膺選連任。蔡先生作為董事有權
收取董事會參照彼之貢獻、經驗、相關職責、責任、表現及本集團業績及本公司薪酬委
員會之推薦意見釐定之年度董事薪酬120,000港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蔡先生並無持有任何股份
或相關股份之任何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i)蔡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在香港或海外上市公眾公司擔
任其他董事職務,彼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
則)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亦無任何關係;及
(ii)概無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及並無有關其重選之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以下為根據上市規則須向股東發出之說明函件,以提供所有合理所需之資料,
供股東就股東週年大會上所提呈有關授出購回授權之普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時作出知情決定。



1. 已發行股份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
203,408,250股股份。


待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第8項關於授出購回授權之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及假設在
股東週年大會之前並無發行或購回其他股份,在購回授權仍然生效的期間內,董事根
據購回授權將獲授權可購回最多
20,340,825股股份,佔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10%。



2. 股東批准
上市規則規定以聯交所作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之所有購回證券建議,必須事先
經普通決議案批准,無論是以一般授權或以個別交易之特別批准方式進行。



3. 進行股份購回的理由
董事相信,向股東尋求一般性授權以便董事於市場上購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股
東的最佳利益。


購回股份或會增加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視乎當時市況及融資安排而
定),並僅於董事認為購回對本公司及股東有利時方會進行。



4. 購回的資金
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僅可動用根據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開曼群島法
例及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視情況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資金。



5. 購回的影響
於建議購回期間之任何時間全面行使購回授權,可能會對本公司的營運資金或
資本與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與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年報所載之經審核賬目所披露的狀況比較而言)。然而,董事不擬於對本公司的營
運資金需求或董事認為本公司不時合適的資本與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行使購回授權。



6. 收購守則
倘根據購回授權行使購回股份之權力導致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表決權比例增加,
則該增加將根據收購守則被視為一項收購。因此,股東或一致行動的一組股東可能獲
得或鞏固對本公司的控制權,並根據收購守則第
26條須就該股東或該組股東尚未擁有
之所有股份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唯美企業有限公司(「唯美」)及陳懷軍分別持有20,035,000
股股份及12,500,000股股份,分別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
9.85%及6.15%。倘
董事按照購回授權的條款悉數行使權力購回股份,則唯美及陳懷軍之權益(倘現有股
權架構維持不變)將分別增加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0.94%及6.83%。


就董事所知,上述行使並不會引致唯美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須根據收購守則第
26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倘任何購回股份會引致公眾人士所持已發行股份數目降至低於上市規則所規定
及聯交所同意的公眾持股量,則董事將不會進行股份購回。



7. 一般資料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定義
見上市規則)現時均無意在購回授權倘獲股東批准的情況下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出
售任何股份。



並無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已知會本公司,表示倘股東批
准授出購回授權,則彼等現時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出售股份,或彼等已承諾不
會將彼等所持有的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聯交所承諾,彼等將按照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的適用法例和規例行使
本公司的權力以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


上市規則禁止本公司於知情情況下在聯交所向「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購回股份,亦禁止關連人士於知情情況下向本公司出售其股份。



8. 股份的市價
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各月在聯交所的每股最高及最低成交價格

如下:

月份

二零一九年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二零二零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9. 本公司購回股份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0.132 0.108
0.126 0.100
0.122 0.103
0.108 0.093
0.097 0.072
0.083 0.067
0.085 0.063
0.099 0.068
0.095 0.061
0.077 0.058
0.071 0.058
0.184 0.042
0.198 0.067
0.300 0.185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本公司並無於聯交所或循其他途徑購回股份。



MILAN STATION HOLDINGS LIMITED

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50)

股東週年大會之預防措施

鑒於新型冠狀丙毒(COVID-19)持續爆發,群眾聚集有可能引起丙毒蔓延之重大風險。

為了股東、員工及持份者之安全,本公司鼓勵股東及該等無法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之
人士委任股東週年大會主席作為彼等之代表於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進行投票,而毋
須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按照代表委任表格所列印之指示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


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之股東及其他人士須注意,根據政府有關預防和控制
COVID-19
之指引,本公司將實施預防措施以減低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感染及傳播
COVID-19之
風險,包括:


(a)
強制測量體溫;
(b)
強制健康申報;
(c)
強制佩戴外科口罩;及
(d)
股東週年大會會場將不會供應茶點、不提供餐飲服務、不派發公司禮品或禮
券及不允許在會場飲食。

為保障股東週年大會出席者之安全,本公司會保留權利拒絕下述人士進入或要求彼
離開股東週年大會會場:


(i)
拒絕遵守上述任何預防措施;
(ii)
體溫高於攝氏37.4度;
(iii)
正接受香港政府強制檢丙或曾與任何接受檢丙人士有緊密接觸;或
(iv)
有任何類似流感症狀。

本公司謹請所有股東理解與合作,藉以減低傳播
COVID-19之風險。



茲通告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
一)下午二時正假座香港上環永樂街93-103號協成行上環中心20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
(「大會」),藉以考慮下列事項:

一般事項


1.
省覽及考慮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董事會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報告。

2.
重選陳志鴻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重選蔡錦因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4.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之薪酬。

5.
續聘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核
數師之薪酬。

6.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下文
(c)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授出一般授權予董事,以於有
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額外股份,
並在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時作出或授出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b)
上文(a)段所述的授權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將會或可
能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的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c)
除根據下列各項外,董事根據上文
(a)段的授權所配發及發行或有條
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
(i)
供股(定義見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購股權計劃項下的購股權;及

(iii)
根據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提供股份配發及發行以全部或部
分代替有關本公司股份的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
不得超過於通過本決議案日期本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20%,而
上述授權亦須受此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通過本決議案起至下列三者中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按任何適用法律或本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
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及
(iii)
本決議案所載的權力由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
銷或更改當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的本公司股份或任何
股份類別的持有人,按其當時於有關股份或股份類別的持股比例提
呈發售股份(視乎董事就零碎股份之配額權或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
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法例項下的任何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
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而言視為必要或權宜的除外情況或其
他安排而定)。」


7.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下文(b)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授出一般授權予董事,以於有
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根據所有適用法律、
法規及規例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購買其自身之股
份;

(b)
本公司根據上文(a)段的授權將予購買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通過本
決議案當日本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而上述授權亦須受此
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通過本決議案起至下列三者中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按任何適用法律或本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
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的期限屆滿時;及
(iii)
本決議案所載的權力由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
銷或更改當日。」
8.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載於召開大會通告(「通告」)第6項及第7項所載決議案獲通過後,
擴大通告第6項所載決議案所指的一般授權,將董事根據該一般授權可能
配發及發行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加上相當於
本公司根據通告第8項所載決議案所指一般授權購回的股份總面值的金
額,惟該金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9.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動議待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根據計劃授權限額(定義見下文)可能授出
之購股權獲行使時將予發行之股份上市及買賣後及在此規限下,謹此批准
更新有關根據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採納之購股權計劃(「購
股權計劃」)授出可認購股份之購股權之現有限額,惟根據購股權計劃及本
公司之任何其他計劃授出之購股權(不包括先前根據購股權計劃或本公司
之有關其他計劃授出、尚未行使、註銷、失效或已行使之購股權)獲行使時
可予配發或發行之本公司股本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日期本公
司已發行股本總額之
10%(「計劃授權限額」),並謹此授權董事根據購股
權計劃授出不超過計劃授權限額之數目之購股權,以於有關購股權獲行使
時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份及就此目的而作
出有關行為及簽立有關文件。」

承董事會命

米蘭站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胡博

香港,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於本通告刊發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胡博先生及李忠琦先生;及獨立
非執行董事陳志鴻先生、杜健存先生及蔡錦因先生。



附註:


1.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大會上所有決議案的表決均將以投
票方式進行,而投票結果將會根據上市規則刊登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網站。

2.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可委派另一名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代表其出席大會並於
會上投票。凡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派超過一名受委代表代表其出席並於大會上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倘超過一名人士獲如此委任,則委任書上須註明每位有關受委代表
所指定之股份數目。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
權文件副本,無論如何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48小時盡早交回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號
合和中心
17M樓,方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而在該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將視作被撤回論。

4.
為釐定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身份,本公司將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止(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暫停辦理股份登記及過戶手續,
期間將不會登記股份過戶。為符合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資格,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
票,最遲須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
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
17M樓),以辦理
過戶登記手續。


  中财网

Tags: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培训,股权课程,股权培训课程,股权专家,股权激励培训,股权激励课程,股权架构设计,合伙人协议,股权分配方案,股权设计专家,股权律师,投资协议,股权激励方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搜索
股权激励
标签列表